臺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教育進階委員會組織簡則
107年6月30日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制訂
一、 本簡則依據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組織章程第23條訂定之。
二、 本委員會之宗旨為培育醫療個案管理人員,使其具備個案管理專業知能,強化執業能力,完成醫療個案管理認證制度發展。任務於進階審查部份為:綜理進階教育訓練課程審定,及會員年度繼續教育編訂執行,並進行訓練機構審查評核;教育訓練部分為:擬定個案管理師考試內容,舉辦個案管理師進階及認證考試,並綜理發照、換照事宜。
三、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會址內。
四、 本委員會隸屬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,對外不得單獨行文。
五、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(一) 置委員5至15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得設副召集人1至2人,由理事長派任。
(二) 委員會委員除由本會會員擔任外,理事長亦可敦聘會外專家學者加入共同參與。
(三)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,連聘得連任之;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。
六、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:
(一) 每3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但依任務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主持,召集人未克出席,由副召集人擔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(二)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: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(三) 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。
七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,所需經費由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統籌編列。
臺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研發推廣委員會組織簡則
107年6月30日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制訂
一、 本簡則依據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組織章程第23條訂定之。
二、 本委員會之宗旨任務在於進行個案管理相關各專科醫學會、醫事機構及跨縣市推廣,並引領醫療個案管理研究發展。
三、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會址內。
五、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(一) 置委員5至15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得設副召集人1至2人,由理事長派任。
(二) 委員會委員除由本會會員擔任外,理事長亦可敦聘會外專家學者加入共同參與。
(三)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,連聘得連任之;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。
(四) 本委員會下設法規會員工作小組,依循政策制度規範推展會務,並進行會員資格審查事宜。
六、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:
(一) 每3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但依任務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主持,召集人未克出席,由副召集人擔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(二)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: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(三) 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。
七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,所需經費由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統籌編列。
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107年6月30日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制訂
一、 本簡則依據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組織章程第23條訂定之。
二、 本委員會之宗旨任務在於辦理兩岸交流及國際合作事務。
三、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會址內。
四、 本委員會隸屬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,對外不得單獨行文。
五、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(一) 置委員5至15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得設副召集人1至2人,由理事長派任。
(二) 委員會委員除由本會會員擔任外,理事長亦可敦聘會外專家學者加入共同參與。
(三)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,連聘得連任之;委員解聘與改聘時,須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。
六、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:
(一) 每3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但依任務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主持,召集人未克出席,由副召集人擔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。
(二)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: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(三) 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施行。
七、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,所需經費由台灣醫療個案管理學會統籌編列。
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